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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个特定且排他性的机构,在合法继承中没有对应的机构。这是一种由意志安排的慷慨行为,其对象是确定的、确定的事物。遗嘱人用特定的东西或一笔钱使某人受益。
遗产中有三个角色: a) Legante(遗嘱人或遗嘱人);b)受遗赠人,满意的或荣幸的(慷慨的受益人)。c)负担或负担(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责任履行遗产。
2002 年《民法典》第 1,912 条至第 1,940 条对遗产进行了立法规定。在这一复杂的条款中,没有提及数字遗产,即以数字资产为对象的遗产。
首先要反思的是,我们是否真的需要这项立法规定来为我们的社交媒体帐户或遗嘱中的其他数字资产提供服务。
我预计答案是否定的。
正如科幻作家曾经预言的那样,互联网创造了一个新的“维度”。在物理维度中发生、实践和庆祝的事实、行为和交易在虚拟维度中被复制,其法律性质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事实处理 工作职能电子邮件列表 的空间或维度环境发生了变化,但必须给予其法律处理的基础是不能改变的(事物的本质是不能改变的!)。
毫不夸张地说,物理世界中存在的一切都可以在虚拟空间中复制或复制。从签订合同到判断司法部门的需求,一切都可以“数字化”。
因此,在物理维度中发生的法律关系在虚拟维度中被复制,但不改变其法律性质。换个支撑就好了 即使这种关系发生的空间或维度环境发生变化,法律待遇也不能改变。空间变化并不意味着本体论的分化。适用于虚拟关系的原则将是与最适合我们正在处理的法律关系类型的法律分支相关的原则(民法、消费者法、刑法等)。

斯帕卡基于这个前提,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说,所谓数字资产,或者简单地说,是不存在于物理环境中、只存在于虚拟空间(互联网)中、具有经济意义的东西。在活着的时候与测试者有联系。
此类遗产的对象是存储在远程信息处理设备或云服务上的非物质、无形和无形资产,包括照片、音乐、视频、社交网络、网站、流媒体帐户、文档和一般数据。这尤其包括可兑换成现金的数字资产,例如航空里程,可以兑换机票或以一定成本出售给第三方;金融机构的奖励计划,通过购买产品和服务产生积分;加密货币或数字货币(比特币、Ripple、Litlecoin等),最重要的是,货币化社交网络(产生收入)上的帐户,例如Instagram、Tik Tok和Youtube。没有什么可以阻止著名的YouTuber将他在该网络上的频道作为遗产留下,该频道拥有大量内容和数百万观众,其资源将由受遗赠者管理和赚取。
对于此类数字资产,以保护用户隐私为目的的不可转让性主张是无关紧要的,更不用说社交媒体帐户将是非常个人的资产,这只有在严格的个人帐户的情况下才有意义,没有目的,有利可图。
尽管各自的使用条款规定在持有人死亡时终止帐户,禁止传输,并且在大多数奖励计划中都是如此,但在单一基础上连续传输causa mortis由于它们是具有世袭内容的资产,成为遗嘱人继承的一部分,合同条款限制自己的资产处分权是非法的[2]。财产权的缺失需要明确的规范性规定,否则将受到侵犯财产权和私人自治原则的惩罚。
由于平台通常只有在持有人活着时才允许访问已故用户的帐户,因此数字资产的世袭传输在合法继承中尤其存在问题,特别是由于该主题上的规范遗漏,但它是完全适应性的对于遗嘱继承来说,遗嘱是遗嘱人通过访问授权(必要时 附有登录名和密码)遗赠其数字资产的巧妙工具[3]。
就加密货币而言,遗产还可能包括电子设备或代币。如果它存在于物理环境中,遗嘱将说明其位置,甚至是随身碟或USB 棒本身,可以将其与选票一起插入信封,形成封闭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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